哪些项目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之二)

发布时间:

2025-10-30

浏览次数:

.第四个方面:符合条件的种树种草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2019年1月3日之前可以,2019年1月3日之后一律禁止)


1)新《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非全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3)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也就是说,2021年11月27日之后,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种树种草,不得用于发展林果业、绿化带等。

 之前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在划定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时,对不能恢复的,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已经不是耕地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5.第五个方面:符合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可以占用或临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2019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这个文件是对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权设置时如何处置的依据文件。分为几个方面:

1)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这句话包含了两个前提:一是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二是经批准,在这两个前提下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的24种矿产是:能源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铀;金属矿产铁、铬、铜、铝、金、镍、钨、锡、钼、锑、钴、锂、稀土、锆;非金属矿产磷、钾盐、晶质石墨、萤石。文件中指的油气战略性矿产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说的能源矿产。

这类矿权,如果经过地质勘查、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也就是说油气战略性矿产依法取得采矿权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时,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只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即可。

2)对于非油气战略性矿产在申请新设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说,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在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前提下,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在我们市,经常会有地热、矿泉水设置矿业权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探井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占用,要先依法批准才能占用,用完之后要进行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3)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如果是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我们第一个方面中讲到的: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级规划的能源项目,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在我们市,这类项目基本上没有。这就需要大家在审查时注意,如果是露天方式开采,就要重点套合矿区范围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如果是井下方式开采,在申请设置矿权时,申请人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针对永久基本农田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监管,不造成地面塌陷。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我们第一个方面中讲到的: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级规划的能源项目,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在我们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基本上没有。这就需要大家在审查时注意,如果是井下开采方式,就要重点套合矿区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4)如果是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设置时就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二是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三是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如果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可以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这类矿权,在我们市有很多,在审查时,需要注意这三个前提条件。

5)如果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照上面3中讲的按开采方式的不同来分类处理。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对于非战略性矿产,如果是在划定之前就已经设立的矿权,在不扩大矿区范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6.第六个方面:符合条件的生态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1) 201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非禁止人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3)2022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并印发《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要求:在确保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前提下,可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连片图斑不小于5亩(山地,丘陵地区可按不小于3亩)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调出生态保护红线,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


转载自:平凡的自然人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