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0日,工信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登记备案、产品外包装标识、机体表面标识、存储与安全、广播与报送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的产品管理,不适用于模型航空器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10日。「低空经济观察」将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分享如下。■ 编制背景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广泛应用于个人消费、植保、测绘、应急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爆发式发展,导致法规相对滞后,人们安全意识不足,带来干扰民航飞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巨大危害,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安全性能,满足安全管控要求,推动形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识别、可监控、可追溯的技术管控体系。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按照统一的标准赋予每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的、终生不变的产品识别码,是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及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产品识别码有效管理势在必行,且应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实施。

■ 主要内容文件主要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登记备案、产品外包装标识、机体表面标识、存储与安全、广播与报送的相关要求。1.编码规则编码规则在本文件第四章中进行规定,对制造商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个人组装或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唯一产品识别码编码规则分别进行了规定。本文件第4.1条,规定了制造商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编码规则,编码规则分为制造商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与GB/T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保持一致,目前以此规则备案的产品已超过170万架。本文件第4.2条,规定了个人组装或拼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编码规则,编码规则按照目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实际规则编制。2.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在本文件第五章中进行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时间、备案主体、变更后备案要求等进行规定。本文件第5.1条,规定了制造商生产的需投放市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时间,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要求。
本文件第5.2条,规定了制造商生产的无需投放市场的测试机备案时间要求,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本文件第5.3条,规定了个人组装或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时间,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本文件第5.4条,规定了制造商应制定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管理制度。本文件第5.5条,规定了制造商委托代理加工企业进行整机生产的,备案主体应为制造商,制造商应指导代理加工企业建立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管理制度。本文件第5.6条,规定了若发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更换为存有其他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存储模块的情况,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备案要求。3.标识标识在本文件第六章与第七章中进行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外包装与机体表面标识进行规定。本文件6.1条,规定了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有外包装,应在外包装表面清楚标识唯一产品识别码。本文件6.2条,规定了产品外包装标识采用粘贴或直接印刷的方法,标识位置为产品外包装表面,且无需借助任何工具就可目视查看。本文件6.3条,规定了产品外包装表面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机读标识,机读标识可在条码与二维码中任选一种方式,条码码制为128码,二维码码制为QR码。经过对生产企业调研,该两种码制使用最多,且方便用户与监管方使用相关设备进行查看。本文件7.1条,规定了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体表面应清楚标识唯一产品识别码。

本文件7.2条,规定了机体表面标识采用粘贴、镭雕、喷涂、压印等牢固耐久的方法,标识位置为不可分割的机体表面,易于识别且清晰可读,无需借助任何工具就可目视查看。本文件7.3条,规定了机体表面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机读标识,机读标识可在条码与二维码中任选一种方式,条码码制为128码,二维码码制为QR码。经过对生产企业调研,该两种码制使用最多,且方便用户与监管方使用相关设备进行查看。4.存储与安全本文件8.1条,规定了唯一产品识别码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存储位置。本文件8.2条,依据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要求,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地面控制单元软件程序或独立软件中显示其唯一产品识别码。本文件8.3条,规定了生产者应采用访问控制机制,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访问和操作权限进行限制,使非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无法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的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篡改。本文件8.4条,规定了生产者应采用安全技术手段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的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保护。5.广播与报送本文件9.1条,规定了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要通过蜂窝通信网络、有线网络或卫星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唯一产品识别码。为满足运行监管需要,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通过网络报送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功能,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与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规定了网络式运行识别链路为蜂窝网络、有线网络或卫星通信网络。蜂窝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可以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中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遥控台(站)接入,有线网络通过遥控台(站)直接接入有线网络。本文件9.2条,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采用无线局域网信标广播协议或无线个域网广播协议周期性主动对外广播唯一产品识别码,每次广播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秒,无线局域网信标广播协议应符合ISO/IEC/IEEE8802—11相关要求,无线个域网广播协议应符合IEEE 802.15.1相关要求。为同时满足区域监视的需要,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广播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功能,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与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两种广播技术目前已较为完善且有充分的国际本文件进行规范与支撑。此外,广播模式与ADS—B的原理类似,与ADS—B的运行管理方式类似,因此依据ADS—B自动发送频次1秒1次的要求,规定了广播的时间间隔。本文件9.3条,规定了采用无线局域网信标广播协议进行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广播时频段及信道应满足的要求,符合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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