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54斤获刑还要放流鱼苗

发布时间:

202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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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江日报联合举办的“同在一片蓝天下”公益诉讼访谈第十四期开播。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邦华,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亚敏,湖北省人大代表、蔡甸区什渔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学再做客长江日报直播间,聚焦“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讲述与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办案故事。


       蔡甸区是武汉市“西大门”。这里山水环绕、生态环境优美,是省级生态区,有28个湖泊、16条河流(港渠)被列入市级河湖名录,拥有后官湖国家湿地公园、桐湖省级重要湿地、沉湖国际重要湿地等多处重要湿地。


        “针对破坏河湖资源的违法行为,仅依靠水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做到高效、彻底地解决。”访谈现场,陈邦华直言,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会见到非法捕捞、乱排、湖边违建等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破坏了水域生态,损害了社会公益。


       陈邦华介绍,近年来,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流域综合治理”“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等多项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通过办理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通过土地复垦、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用检察力量守护公共利益。


       ■ 用地笼网捕鱼54斤

       被判刑还要还鱼修复环境


       2022年5月19日凌晨,蔡甸区村民何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该区一处禁捕水域,用预先放置的禁捕渔具地笼网非法捕鱼54斤,出售给鱼贩方某。交易完成后,方某正要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当日下午,何某投案自首。


       “何某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李亚敏介绍,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刑检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确定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


       案发水域是长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区域的主要分布江段,何某的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群落的破坏程度究竟如何?蔡甸区人民检察院随后联系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委托专家对该案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生态修复建议。专家的建议是,在案发水域附近放流成鱼28.42公斤、幼鱼21584尾。


       “我只捕捞了54斤鱼,为什么要罚我放生那么多鱼苗?”接受讯问时,何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却一时难以接受这份生态修复方案。经过耐心释法说理,何某了解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意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增殖放流。


       今年3月6日,蔡甸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增殖放流。


      ■ 长江十年禁渔

        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垂钓


      “现在,村民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普遍提高,对长江十年禁渔政策都很清楚。”杨学再说。


       作为一名公益诉讼志愿者,杨学再曾多次参加检察机关的听证会和诉前磋商会议。她说,“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可以凝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力,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督促相关违法行为人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长江十年禁渔是不是就不允许钓鱼了呢?李亚敏补充道,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根据规定,长江十年禁渔期间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等进行垂钓。同时,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访谈结束之际,陈邦华表示,今后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检察公益诉讼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全民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中。如果市民在蔡甸区发现侵害河湖资源的线索,可以直接拨打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电话12369,也可以拨打检察公益热线电话12309直接反映问题。


转载自:武汉农业执法 来源:长江日报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