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民航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事件信息填报和处理规范》(民航规〔2025〕24 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2022年1月发布的《事件信息填报和处理规范》同时废止。通航圈注意到,该规范将“飞行性质”分为运输航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其中,通用航空是指有人驾驶航空器执行运输航空以外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的飞行。当一起事件的多架航空器涉及不同飞行性质时,按照运输航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顺序选择。例如,客运飞机与公务机飞机发生飞行冲突,飞行性质为运输航空。

示例: 1.某运输航空公司执飞A-B的调机任务,飞行性质为“通用”。 2.某运输航空公司在A 机场执行飞行训练任务,飞行性质 为“通用”。而在2022年旧版《事件信息填报和处理规范》(民航规〔2022〕1 号)中,关于“飞行性质”,“运输航空以外的飞行为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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