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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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一揽子增量政策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计划统筹保障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市县总体规划批准后,因落实国家战略确有新项目需增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补充纳入总体规划,并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已经部备案的“未批已填”类区域重大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落地的,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如文化旅游、户外体育休闲、市政基础设施、战略物资储备等,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鼓励各地探索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协同编制机制,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可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2.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用林指标。对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由自然资源部依据清单统一配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其中,国家重大项目涉及的林地定额,由国家林草局单独安排,不占用地方额度;省级重大项目涉及的林地定额,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自行安排,定额不足的可向国家林草局申请追加。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可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筹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指标分阶段管控要求。3.支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比例折算规划规模。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腾出的已验收且未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建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节余指标可按50%的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允许将其单列并增补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指标真实性进行核查,严格把失。二、加强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协同保障4.创新用地用林用草联合会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查时,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前参与,作为会审部门,提出该项目是否符合用林用草用湿、符合自然保护地允许占用情形的意见。5.开展用地用林用草联合踏勘。市县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将土地勘测定界、用林和用草现场查验合并为一次联合踏勘,可同步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现状调查确认书、用林用草现场查验表,统一认定现状数据,查验成果互通互用。6.优化海底电缆管道审批制度。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作为用海事项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相关结论纳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超出内水、领海范围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审批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办理、审查;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备案。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不再承担海底电缆管道审批事项。7.优化油气勘探临时用海审批。用海单位在报送油气勘探临时用海年度计划时,调整为以构造井区为单元面状申请;年度计划外新申请的,可按单个探井申请用海范围。8.优化用海用岛征求意见工作流程。对已列入国土空间规划且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前征求省内相关管理部门、海事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等意见,提前处置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用海用岛,以及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情形,在项目组卷阶段提前完成省级人民政府回复意见前期准备等工作。三、提高用地审查报批速度9.创新审查报批管理。报部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完成审查后报部。部直接发文走复函批复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后,预审申报材料不再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材料,不再提供纸质规划图件、违法用地处置佐证材料、《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依托“一张图”探索全域开展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动审批的省(区、市),部将减少相应会审环节10.明确重大工程相关“三改”和安置用地报批路径。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可以单独报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国务院批准。改路改沟改渠超出原有用地规模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安置用地不得超出原有用地规模。11.优化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报批方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设区用地可根据建设工期分别报批。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由市、县移民主管部门或具体用地单位按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向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可随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也可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单独报批。12.完善调整用地手续办理。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入地块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中,涉及耕地不超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但不允许以化整为零方式审批。四、优化临时用地使用13.优化临时用地审批条件。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在复垦期满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接续使用,不纳入违法图斑整改对象。新项目应与原项目做好衔接,到期严格落实复垦责任。14.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外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必须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土地的,可以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一年内应将土地恢复为原地类。15.鼓励临时用地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选址。水利水电、水运工程因施工确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在水库(河流)水面等规划淹设区内依法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时加快正式用地报批,确保在临时用地到期前完成报批,节省土地复垦投入。其他项目所需临时用地在预审范围内且在期满前完成用地报批的,也可以参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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