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军用土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1987年元月1日之前一直使用至今的,确认使用权属于军队。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前述规定,大大突破了沿用了36年的确权规则。
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则一直分散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律民法等,没有统一的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规则。
89年,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个规范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意见》。
95年修订后,定名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前述规范性文件规定,62年之前使用的土地,直接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62年至82年间,只要签订过协议、给过补偿等和平占有的,直接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82年至87年间,经过有权人民政府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前述规则,一直是对历史上没有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而占用土地予以确权登记的基本规则,已经沿用了36年。
条例出台后,对历史上用地遗留问题统一按87年元月1日为界,只要一直管理使用至今的,原则上按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虽然条例是针对军用土地,但按照“相同情况 相同处理,类似情况 类似处理”的基本原则,其他领域的土地遗留问题,也可以按此时间界限确权处理。
这对土地确权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带来了极大的简便,是历史性的突破。
但82宪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用才能转为国家所有。
条例规定直接确权归军队使用,规避了宪法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侵害了农民集体的征地补偿利益。
立法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违宪了,侵害了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合宪性予以审查,以避免9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撤组转户土地属于国有的尴尬情况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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