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备受关注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发布,标志着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不再是“一成不变”,而是走向“动态优化”。《办法》明确指出,基本农田调整必须遵循“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虽然允许调整,但整体规模有限,并且设置了多道制度“闸门”,防止随意调整。
PART.01
一、哪些情形可以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
《办法》明确列出了六类可进行调整的情形,笔者将其归纳为“项目类”和“技术类”两大类,体现出政策既服务实际需要,也尊重历史与现实。
(一)项目类调整这类情形主要服务于具体建设项目和农业现代化需要,包括:1.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因灌溉、道路、防护林等设施需要占用而调整(《办法》第十四条);2.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重新规划田块、沟路林渠,优化整体布局(《办法》第十五条);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必要的农业设施(《办法》第十六条);4.国家重大工程、生态建设项目或整村迁建占用(《办法》第十八条)。
(二)技术类调整这类情形侧重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势评估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包括:5.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体检评估”后,认定确实布局不合理、质量退化、生态风险高,亟需优化;(《办法》第十七条)。6.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土地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办法》第二十三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类调整通常要求“补划同等质量耕地”,做到“占优补优”;而技术类调整,如纠错和优化,更加强调“实事求是”,给了基层一定的自主空间。
PART.02
二、想调出?必须先补足!关键是建立“储备区”
并不是符合上述六类情形就能随意调出基本农田。《办法》明确规定,调整必须以“先补后占”为前提,核心是要提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办法》第八条)
储备区耕地主要有以下六类来源:1.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2.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经过整理恢复的边角地、夹心地等;3.与现有集中连片基本农田相邻、质量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一般耕地;4.水源有保障、土壤环境健康、适宜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5.通过工程措施,将原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等恢复为耕地的地块;6.其他依据相关规定可用于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耕地。
特别需要注意比例要求:如果因村级农业设施建设或年度评估优化需要调整基本农田,那么储备区内可用于补划的耕地面积,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总任务的1%。达不到这个比例,原则上不予批准调整。
PART.03
三、操作提醒:程序严格、比例控制、年度实施
1.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绝不是“想调就调”,而是必须纳入严格规范的管理轨道;2.必须先行编制详实的调整与补划方案,并进行充分论证。3.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管控十分严格;4.调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乡镇基本农田总面积的5% ,防止“大开大合”。5.所有调整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做到“一盘棋”操作。
以山东某县为例,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04.67万亩。根据《办法》,该县需提前备好至少10467亩(1%)的优质储备耕地作为“库存”,其压力和责任可见一斑。
PART.04
结 语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更加成熟、精细。它通过 “占补平衡” (先补后占)、“储备区制度” (提前建库)、“比例限制” (1%和5%)和“程序管控” (省级审批、年度计划)四道牢固的“闸门”,实现了 “在动态中求平衡,在灵活中守红线”的政策目标。
对于县乡两级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而言,当下的要务是立即行动起来,彻底摸清本区域基本农田的“家底”(包括质量状况、布局问题、技术误差等情况),同时加大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力度,千方百计建立充足、优质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唯有手中“有粮”,心中才能“不慌”,才能在今后的发展需求与优化调整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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