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新矿产资源法

发布时间: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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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归谁所有?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02什么是矿业权?矿业权如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03哪些情形需要进行矿业权登记?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04矿业权人在取得矿业权后可享受哪些权利?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05矿业权的周期可以有多长?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06哪些情况可以不用申请矿业权?无需取得探矿权的情形包括:1.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2.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3.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包括:1.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3.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07矿业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是什么关系?新《矿产资源法》首次确立了矿业权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证分离”制度,规定了“出让合同+物权登记+行政许可”的矿业权管理方式。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依法办理矿业权登记后取得用益物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行为许可。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后,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业权人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08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履行义务有哪些?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09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该如何申请用地?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0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如何管理?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11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是谁?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责任人。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12如何开展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2.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13违法勘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都构成违法勘查的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4违法采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权。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都构成违法采矿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5矿业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采矿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16本次矿法的修订和施行时间是哪天?

本次矿法是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六号主席令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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