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对发现的私挖滥采行为拥有了行政强制权,今后可直接查扣钩机、运输车辆等。
无论是土地执法,还是矿产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缺少有效制止措施,也就是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成为自然资源执法的一大“软肋”。

从矿产执法看,非法盗采一般都地处偏远山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有的经常利用夜间行动,日常巡查监管难度大,一般情况下,基层执法人员得到线索,赶到现场,违法者可能提前得到消息早就一跑了之。最让基层执法人员窝囊的是,即使在现场抓了现行,也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也有的地方不管那么多,强行扣押扣钩机、运输车辆等,但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从土地执法看,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占地问题,在现场制止时只能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违法用地者不听劝阻,强行施工,也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实现有效制止,同样是基层土地执法长期面临的尴尬问题。一旦形成实质性违法占地,在实施强制拆除中,又容易引发信访、舆情问题,面临网络上“为什么建的时候没人管,建好以后就拆除”的质疑。(推荐阅读:执法之痛:事前视而不见,事后一拆了之)
也有的地方在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中提出,对正在施工的违法用地,可以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比如,2012年,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提出:电力、供水、 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对已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通知后,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 。
2022年12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4号)再次明确:对制止无效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市、区)政府报告,并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对市以上重点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未供即用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及时向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但有的法院并不认同,认为断水、断电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无权向供水、供电部门发函,要求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案例
2021年6月22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协助函》,请国网某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县供电分公司对其采取停电措施,协助制止当事人违法占地的行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采取停电措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无法律依据,故撤销了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协助函》,并确认采取停电措施的行为违法。
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强制法》规定是针对“居民生活”,对正在施工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断水、断电,并没有构成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另外,供水、供电部门就不应当为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对此,河北省发文有明确规定:电力、供水、 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对已供水、供电的,由供水、供电部门采取不再供应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有的法院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裁定值得商榷。
矿产执法有了行政强制权,但土地执法还是缺少有效制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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