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基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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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我们村子又贴出公告,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我村数百亩土地,其中还有基本农田。但公告落款处的公章却是县国土局的。请问,一个县的国土局就有权征收数百亩集体土地吗?答: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将以前征收集体土地的多级限额审批改为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 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仍然维持了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内容,只是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即无论旧法、新法,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均无征地审批权。关于土地征收程序,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原来的征地审批后公告改为征地审批前公告,这样的修改对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意义重大。公告后如多数被征地农民有异议的则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外,征地程序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只有这些前期工作完成之后,县级人民政府方可按照审批权限申请征收土地。这样的立法变化意义重大。按照修订前的法律,地方人民政府是先拿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之后,再进行公告,并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并不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协议),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被征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及补偿基本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服从,因为在征地审批已获批准的情况下,无论被征地农民有无意见,都不会影响征地决定的实施。而地方政府的公告、听证也大多是走走过场。在征地、动迁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压低补偿安置标准,并采取偏激的征地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具体组织实施的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常情况下,征地公告中应包含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号,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一个县的自然资源局是没有权力征收土地的,征地文件也不能加盖自然资源局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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