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通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二审。根据我国民航业发展实际和有关方面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并对有关条款作了完善。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低空经济观察」将发布会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 增加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的规定关于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会介绍,2025年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我们对向巧、佘才高、黄立、马国栋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促进航空工业和低空经济发展、加强我国航空安全工作、完善民用无人机监管的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切实可行的建议充分吸收采纳。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特别是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民用航空相关规章。三是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关内容。四是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五是,在承运人赔偿责任方面,做好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六是,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开放航权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颁布三十年来,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各方面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用航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实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的举措。根据我国民航业发展实际和有关方面建议,民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并对有关条款作了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三是增加规定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五是增加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和表彰、奖励等内容。上述这些修改,将有利于我国民用航空事业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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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航局推广新疆低空新业态“行业+地方”联合监管经验按照中国民航局统一部署和局领导工作要求,为完善低空旅游新业态监管体系,统筹发展和安全,防控非法飞行,保护合法飞行,中国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文化和旅游部有关司局于6月19日、20日在新疆开展联合监管调研并召开现场会,交流新疆低空载人飞行“行业+地方”联合监管模式的经验,推动地方结合实际建立低空旅游等新业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调研组传达了中国民航局落实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和借鉴推广新疆地区“行业+地方”联合监管工作经验的任务举措,肯定新疆自治区通用航空载人飞行联合监管模式的积极探索和显著成效,并对海南省开展的试点工作进行初步总结,针对各地具体实践交流研讨,对加快推广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作出具体安排。要求民航有关单位落实好中国民航局推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工作方案,充分认识建立低空新业态“行业+地方”联合监管机制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通航运行的规律特点,聚焦载人载客飞行,推动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同联动机制效用,形成监管合力,并为下一步低空经济各类应用场景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奠定基础,共同推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安全发展。中国民航局总飞行师、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司与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市场管理司相关负责同志,中国民航局相关司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新疆地区相关单位及新疆自治区发改、文旅、体育等部门参加会议和调研。调研组还实地参观通航企业短途运输、直升机空中游览、滑翔伞体验、141航校训练等低空作业和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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