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调“和”三调“都是建设用地,但无合法来源,能否直接按建设管理认定和管理,目前国家层面规定只限定三种情形,但广西、河南、云南已发文明确,可以直接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从国家层面政策规定看只限于三种情形:(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2)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区;(3)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2023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规定: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
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规定: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从省级层面政策规定看2023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桂自然资发〔2023〕62号)明确提出: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公告群众无意见,符合规划用途的,市县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025年3月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的通知》提出: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2025年3月25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旅居产业用地保障的通知》提出: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没有权属来源依据、符合规划用途、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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