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5年4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文件 ,明确了以下事项:1. 明确了不适用事项。6类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2. 明确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对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耕地保护(行政处罚)、土地用途管制(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土地占用及闲置(行政处罚)、土地供应和转让(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不动产登记(更正登记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规划许可和违规建设(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矿业权出让及许可(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处罚)、海域海岛审批(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属争议(调解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测绘活动(行政处罚)、地理信息(行政处罚)、地图管理(行政处罚)、党员申诉和人事劳动争议(申诉 仲裁 技术鉴定)共16项具体涉及自然资源职能职责信访事项处理明确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和依据。
该文件为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处理信访事项提供依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详见正文文件内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有关要求,部修订了《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现印发你们。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7日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指导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及时、准确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修订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如下:一、不适用事项本清单适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以下事项除外:(一)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注:此类事项应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1. 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2.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3. 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4. 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5.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6. 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针对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针对有实质内容反映自然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转送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法依纪办理和反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二、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办理方式进行了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2.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3.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4.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5.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6.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转载自:自然资源讲堂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