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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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民航局网站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总体流程、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实名登记和激活工作,不适用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该标准拟于发布后12个月正式实施。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5日。「低空经济观察」将主要内容、编制背景和目标等分享如下。■ 主要内容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标准共包括七章正文和三个附录。第1、2、3、4章为标准的常规性描述,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第5章为实名登记和激活总体流程,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的详细流程以及取消激活和注销登记的详细流程。第6章为技术要求,规范了实名登记系统、生产者系统/民用无人机系统、民用无人机的技术要求,以及信息系统的交互要求。第7章为测试方法,分为测试条件和测试步骤,详细给出了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激活、取消激活及注销登记等功能的测试方法。附录A为生产者系统/民用无人机系统与实名登记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要求,给出了总体要求、实名状态验证接口要求、激活状态上报接口要求以及注销登记接口要求。附录B和附录C分别给出了生产者系统/民用无人机系统与实名登记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请求及响应示例以及接口请求参数加密示例。

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 标准编制的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性。这标志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健康有序安全发展不仅关乎产业自身的进步,也是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布局的关键。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以下简称“规则”)正式生效,标志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规范化管理迈入新阶段。根据条例第八条“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以及规则第92.203条其他要求(a)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实名登记激活的能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更是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合规运行的基础。为了实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面而准确的管理,数据采集工作必须覆盖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确保实名登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此,亟需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的要求和程序,简化制造人开发具备实名登记激活功能的信息系统的流程,并指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实名登记,有效避免抢注申诉现象的发生。

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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