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10年至2016年间,鄂伦春自治旗古里乡农民侯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非法开垦大杨树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古里林场的多个林班内的天然牧草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破坏并占用了大量林地。而且,经黑龙江沣泽勘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比对,涉案地块大部分在耕地保护红线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以及相关条目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作案工具黄海金马250型红色四轮车一台、三铧犁一个予以没收。
【案件释法】
林地、耕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一部分人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去破坏、占用土地资源,给国家、集体、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自身还要承担刑事或者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切勿触碰土地保护雷区。
下一步,大杨树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对此案件所有地块进行回收,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违法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环境破坏修复费用。大杨树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联合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大杨树分局等执法部门,深入推进打击毁坏林地违规违法专项行动,始终保持打击违法高压态势,以最严厉手段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守护好绿水青山。
【名词解释】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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