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须以守法为前提

发布时间: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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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嘉


日前,针对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第一批典型案例,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混淆了围观群众的视听。


争议焦点在于,案例中有些地方看起来景色漂亮了,经济也发展了,“好评”之下,为何会被通报?其实,只要深入了解案例详情就会发现,所谓的“环境变好”只是表面上的景观改善,背地里却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并对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须以守法为前提。上项目、搞工程、求改善、谋发展,本无可厚非,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须坚定不移,法律法规的红线不容触碰和逾越。


法者,天下之仪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法规在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取用,耕地、林地、草地保护,河道管理等方面作出约束性、前置性要求,就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合理有序推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此次曝光的案例中,有的地方打着生态修复的旗号违规开发,未批先建、违规取水用水、毁林开垦、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多有发生。种种逾矩行为,加大生态退化风险、加重生态环境承载负担、加剧水资源紧张状况、威胁生态安全,后果难以估量。


案例所涉点位,不乏地方大力宣传的项目,甚至被查前还在热闹地招揽客人。这些地方表面上环境改善了,但掩盖了违法违规的事实。试图用结果正确去证明过程正确,这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环境改善是以违规占用耕地、林地、水资源换来的,这样的改善无异于挖肉补疮。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如果所谓的民生工程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就不是真正为民。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须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有人认为挖湖造景就是改善环境,但大自然有自己的法则,在严重缺水的地方挖湖造景本身就是违背自然法则的。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各种生态环境要素在生态系统中各司其职,如果遭到人为改变,将影响自然平衡。挖湖造景名义上干着改善生态的事,却打破了原本的平衡,为本就脆弱的环境再添负担,以缺补缺终究不可持续。


其实,改善环境不止一种途径,更佳途径还有很多。一些缺水的地方通过治理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措施,也取得了生态环境改善的良好效果。每个地方都应立足自身自然资源禀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粮则粮、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一些地方由于自然条件所限,要让环境变好、变美,确实非一日之功。在这种情况下,更要以历史的耐心,一任接着一任干,而不是想方设法走捷径,突破法规底线搞一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改善一地生态环境质量须以维护整体利益为前提。一些项目工程得到了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拥护,但从整体上看,侵占的却是公共权益。


大自然的馈赠是慷慨的,但并不是取之不竭的。在总体资源量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各地都各取所需、各谋其利,就会引发“公地悲剧”。


甘肃、河南等地,不仅本身水资源紧缺,而且其在取水用水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下游地区,关乎流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有限的水资源要用在最关键的地方。又如红树林、沿海防护林,不能因为其影响本地围塘养殖发展经济,就不管不顾甚至违规砍伐,而是要替国家守护好这些海陆边界生态屏障,漠视和放任都是对全局发展的不负责任。


生态环境问题的背后是发展道路怎么走的问题,是发展观、政绩观的反映。因此,在生态环境问题上要算政治账、长远账、整体账,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眼前利益和局部发展。一些所谓的民生工程打着为了人民的幌子,即便某种程度改善了生态环境,实际只是一小部分人得了实惠,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一些地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采取具体措施时应谨慎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顺应了自然规律、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会不会影响全局发展、整体利益。只有取舍对、平衡好,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也能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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