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防线

发布时间: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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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立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其中,首次对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确定为违法犯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影响碳排放控制成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序推进,较好地实现了以市场机制倒逼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不够规范,导致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领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违法成本偏低。目前,对于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造假行为的罚款最高不过几万元,相对于造假行为带来的巨大利益,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利益驱动。


       二是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动化监控水平较低,数据大多无法实现自动监测记录和存档,仅依靠现场手工记录,为篡改数据等行为创造了条件。


       三是检测与核查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各地市县两级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力量薄弱,多数未配备专职碳排放管理人员,难以把好质量关。同时,碳排放检测仍游离于环境检测监管体系之外,尚未实现现场采样、分析检测、报告上传等全过程监管,存在盲区。部分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具备碳排放数据分析检测能力,无法对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造假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地应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运行,加快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水平。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配置,聘请高层次专业团队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快速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能力。


       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管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建立碳排放自动监控体系,搭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模块,对纳入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进行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做到碳排放相关数据实时采集、实时监控、异常报警,减少企业对数据的干扰。


       加强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日常监管。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第三方检测和碳核查机构管理机制,将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黑名单”范围,进一步规范检测和核查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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