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曾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经多次修订修正于2021年7月15日起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定义了“行政执法”,并首次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立法。但另业界吃惊的是,自然资源执法未被列入法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系七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包括土地执法,所以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原有的执法队正在陆续被撤销或合并,或其业务被下放到乡镇。一方面,自然资源部反复强调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另一方面,从2023年底开始,自己的专属执法队伍又就地解散缴械。
土地爷曾写了《土地执法未被列入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法定体系该如何执法?》等原创文章,引发网友热议和关注。2025年11月1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县自然资源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双向联合执法机制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5〕61号),算是全国自然资源执法乱象环生中的一股清流,能否为其他地区提供示范或引领,值得期待。《指导意见》的目的是: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按照“条抓块统”要求,加强市县自然资源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双向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形成执法合力,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即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权责清晰、运转顺畅,行政执法质效显著提升。《指导意见》明确了双向联合执法机制包含的主要举措是:做好执法事项划转承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执法办案协作、建立直通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共享、夯实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比如就做好执法事项划转承接,《指导意见》指出:1.自然资源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附件所列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自然资源部分)和当地工作部署,签订事权交接协议,细化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保持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其他规范、标准目录等,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等数字化平台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划转事项承接工作,依法实施;3.对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和已立案的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办理。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是简单地针对“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不是责任和权力交接,更不是划清界限,一转了事。划转不是目的,更不是终结,后续还要协同、直通、共享等。《指导意见》还强调了夯实队伍建设,将专业业务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因为自然资源执法是一项专业性极强技术性、政策性工作。有多位网友曾向我反映山西省忻州、朔州等市县区的自然资源执法划转工作中的问题,有的地方是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城管局签了执法委托协议,有的是由党委编办发文安排撤销自然资源执法队编制,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资格并未得到上级批准,或者是业务职责划转了,但执法队伍、尤其是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并不愿调岗,甚至经费来源没保障,导致了自然资源执法进一步乱象,甚至出现真空。《浙江指导意见》还要求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执法协同,共同建立双向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见效。要强化执法协调监督,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实事求是,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坚决防止侵害群众权益、推诿扯皮、不作为等现象发生,对不依法履职、不规范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笔者顾虑:落实了所谓的“双向联合执法机制”,是不是就真的能减少“推诿扯皮”现象?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的自然资源执法乱象?改变了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执法的“简单粗暴”的深刻印象?综合执法改革不管怎么改,关键在人,执法的目的是治乱,但如果执法队伍、执法体制自己就乱了阵脚,自己整天朝令夕改,怎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怎能让老百姓放心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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