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矿产资源法》没有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长期以来,矿业用地主要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即勘查用地主要是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用地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地批矿不衔接等因素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矿业法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的做法,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成为本次修改《矿产资源法》最大的亮点。(一)矿业用地的特殊性矿业用地主要包括探矿用地和采矿用地。探矿用地是指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需要使用的土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规定,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采矿用地属二级类用地,与工业用地同隶属于一级类工矿用地。采矿用地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采矿用地并不等同于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是指地下资源范围,不是地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虽然矿区范围的地表投影范围会与矿业用地的范围发生部分重叠,但并不是矿区范围全部为采矿用地,采矿用地仅指采矿实际需要的用地。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用地,矿业用地有其独特的属性:一是用地位置的不可选择性。矿业用地与一般建设用地的最大区别就是用地位置的不可选择性。也就是在哪里发现矿产资源,就要在哪里用地,矿业用地的位置不可选择。二是周期性。矿业用地表现出明显的准入一利用一返还的周期性特征,即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勘查、开采,最终需进行复垦恢复。三是临时性与长期性并存。矿产勘查用地多具有临时性,而矿山生产用地则可能涉及较长期的使用。四是复杂性。矿业用地涉及多方权益,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等,关系复杂。(二)我国矿业用地面临的主要矛盾一是矿产资源管理与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统筹不够。我国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资源相对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宗矿产品出现短缺势头,重要能源如石油、天然气人均探明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7%、8%,铝土矿、铜矿、铁矿人均探明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28%、35%。虽然我国矿产品种类齐全,但质量贫富不均,对冶炼技术需求度高,对环境影响较大。在这种背景下,实践中会存在很多突出矛盾如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问题,如果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现重要矿种,是生态优先还是发展优先?再如,重要矿种的开采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粮食安全优先还是资源安全优先?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破题。二是矿产资源管理与土地管理在制度规范上不衔接,“合法采矿、违法用地”问题突出。1996年《矿产资源法》没有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在土地利用分类上,矿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范畴。对于工业用地的管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这一规定对于一般的工业用地而言是合理的,但是对于部分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来说,由于其矿区面积较大,采取上述方式获取土地的成本过高,企业难以负担。此外,采矿用地还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取得计划指标、缴纳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补充耕地等多个环节。实践中,国土空间规划预留空间、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均较为稀缺,地方政府很难将指标向矿山企业倾斜。同时,很多企业在采矿结束后,无法顺利退还采矿用地。因此,建立专门的矿业用地制度,满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需要,十分必要和迫切。(三)新《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用地的规定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的矿业用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明确要求,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离不开国土空间规划的支撑和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确保一定的国内自给率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底线。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能力,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战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许多矿产资源,特别是能源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等,对国家能源战略具有直接影响。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这些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用地,有助于实现国家能源战略的落地和有效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往往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资源型产业集群。我国一些贫困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通过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可以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确保勘查、开采活动不破坏生态环境。国土空间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避免对重要生态功能区造成不可逆的破坏。鼓励采用绿色勘查、开采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规划中要明确环保要求和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有利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合理的勘查和开采布局,可以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利用和高效开采。避免盲目开采和浪费资源,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具体包括:一是考虑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定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区块。二是考虑土地用途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的实际需求,对涉及用地的土地用途进行合理调整。对于符合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规划的区域,可以将其纳入相应的用地类别中,并明确土地使用条件限制和要求。三是考虑生态保护与修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规划中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不破坏生态环境。同时,要制定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方案,确保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活动结束后土地得到有效恢复和利用。四是考虑利益协调与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涉及的多方利益,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等。规划中要明确各方权益的保障措施和利益协调机制,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五是考虑空间优化与节约集约利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注重空间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等措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鼓励采用先进的勘查、开采技术和设备减少土地占用和破坏。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开采建设活动都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特别是要保护耕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矿产资源法》虽然对矿业用地作出了专门规定,但也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人口基数大,而土地资源相对有限,人均土地资源不足。有限的土地资源需要合理分配用于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往往涉及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的占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保护耕地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意味着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更高的产出和效益。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和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推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行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利于实现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从而减少对土地资源的依赖,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和采用环保技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3.矿业权人依法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依据该规定,矿业用地不再局限于工业用地,不仅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还可以依法通过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取得。矿山企业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采取各种用地方式的组合。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依法可以划拨或者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配置的主要方式。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也就是说,采矿用地不是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这主要是考虑采矿用地的性质和现阶段我国矿产和能源需求实际一方面,采矿用地大多具有确定性(即由矿产资源赋存的位置确定),不具有选择性和替代性,一般来讲也不具有竞争性,无法通过公开竞争的出让方式取得;另一方面,国内矿产和能源需求量大,国际矿产和能源的竞争形势激烈,从保障矿产资源和能源供应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角度讲,完全将采矿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卖方式出让不具备足够的条件。因此,我国目前采矿用地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随着2019年《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包括:一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二是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三是入市的方式包括出让、出租;四是受让方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五是在一定年期内有偿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方式可借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就是一对一地谈价格,确定土地使用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已经很成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仅在个别情况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矿业用地情况特殊,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2)土地租赁土地租赁包括国有土地租赁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执行。采用双方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租赁结果要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比照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来设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等。3)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包括国有土地作价出资,集体土地联营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作为国家出资投入企业,其土地资产记作国家资本金,是一种非货币形式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转让、出租、抵押。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矿山企业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方式取得矿业用地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4.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新《矿产资源法》为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专门增加规定——“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的补充和完善。所谓战略性矿产资源,是指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矿产资源。当前,《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将36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这意味着,开采这36种战略性矿产确属必需的,可以通过征收集体土地的方式使用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同时,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是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时间节点。二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以一定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或流域)为单位,查清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及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而进行的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土地资源调查中最为基础的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征地准备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从时间次序上居于首位,土地现状调查核实被征地块的信息,是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前提。三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其目的是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地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土地征收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属于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这对于维持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十分重要。四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六是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组织和个人不满补偿标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七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问题形成了合意,征地工作才能顺利开展。5.临时使用土地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这里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用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需求。二是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三是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即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无需改变,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用转用或者出让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四是临时用地有期限性,一般是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五是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勘查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按照相关规定,勘查用地不存在特别突出的问题。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临时使用用地。这是这次修改《矿产资源法》作出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临时用地的补充和完善,为采矿用地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对缓解采矿用地难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即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无需改变。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用转用或者出让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子以一定的补偿。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矿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开采方式必须是露天开采。露天开采是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的一种,又称为露天采矿,是一个移走矿体上的覆盖物,得到所需矿物的过程,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露天开采作业主要包括穿孔、爆破、采装、运输和排土等流程。按作业的连续性,可分为间断式、连续式和半连续式。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相比,在土地利用方面,露天开采的建设速度较快,用地具有滚动性,用地周期较短,对土地的破坏程度有限,易于恢复。为了切实平衡好采矿用地需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在新《矿产资源法》确立采矿临时用地制度以前,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露天开采的矿种为战略性矿产资源。所谓战略性矿产资源,是指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矿产资源。当前,《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将36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在《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有地方建议扩大采矿临时用地的范围,将省、自治区、直辖市确立的优势性矿产也纳入,但考虑到采矿临时用地后期的复垦监管任务较重,且战略性矿产资源直接关系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要重点保障。三是露天开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必须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边开采边复垦是一种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同时进行土地复垦的技术方法,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和及时复垦,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因此,新《矿产资源法》明确将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作为采矿临时使用土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不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不能实现边开采、边复垦的,不能适用采矿临时用地。四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土地复垦义务。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其中占用耕地的,还必须恢复种植条件。违反该条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条款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这是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的法定义务。五是必须保障农民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因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六是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复垦是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期满及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是落实土地复垦的重要举措。在审批临时用地阶段,应重点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情形应从严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及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审批后,建设单位使用临时用地之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进行表土剥离,并予以保存,保存的剥离表土用于今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属于非耕地的应及时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原用地单位,属于耕地的要恢复种植条件。完成土地复垦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是把好土地复垦关的关键环节。验收重点是查验复垦后的地类、土壤质量、种植条件等情况,并听取有关村民委员会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关于临时用地审批权的一般规定。而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采矿临时用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是采矿临时用地审批权的特殊规定,主要考虑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出让权主要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临时用地的审批权与出让权限保持一致,便于矿地审批的协调。6.矿业用地的期限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期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土地使用的期限与矿业权的期限不一致时,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来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以确保矿业用地的期限与矿业权的期限相一致。例如,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需求,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特别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留下了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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