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金26号建议的答复浙林提〔2025〕46号倪xx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利用林地空间用于发展杨梅等经济果林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加快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具体诉求1: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允许将部分靠近村庄,且交通便利的林地调整出天然起源林范围,为经济果林扩面种植提供发展空间。答复内容: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关于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的问题,我局印发的《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在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中,要实事求是调查林分起源,对天然林等林分起源调查错误的可以按程序进行变更修正。去年以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联合部署开展林草湿普查工作,进一步要求在林草湿普查工作中调查核实林分起源,对标注为天然起源的山核桃、杨梅、香榧、油茶等经济林,以杉木、柏木等为优势树种的林分,经县级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地优化完善天然林保护范围和合理规划经果林发展空间。具体诉求2:国土调查不能简单按照“所见即所得”的标准,对地类究竟属园地或是林地进行简单的认定,调查过程中应当参考山林权证颁发情况进一步核实,具备山林权证的果林应当认定为林地。答复内容:今年以来,为了解决地类认定等空间矛盾问题,我们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支持我省开展“一张图”统筹耕林园草空间试点工作,部局在试点政策中明确对林地(不含恢复属性林地)上种植油茶、香榧、杨梅、山核桃等经济果林的,按林地调查和管理。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1号)规定,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可以凭持有的林权证主张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一张图”试点工作,统筹林草湿普查、林权权属等情况,指导各地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一步明确林地管理边界。具体诉求3:对现有林地范围通过采伐更新进行树种更新的,应适当放宽林地采伐政策,使山林权证业主真正拥有自主经营发展经济林的权利,保障果林经济发展空间,促进山区林农增收共富。答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商品林并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近年来,我省围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提请省政府修订《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等配套政策。一方面,全面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允许经营者自主决定主伐年龄、自主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林果业等;另一方面,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科学发展林下经济。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主动对接林农生产经营新动向新需求,不断优化采伐管理政策,持续优化采伐政策,切实加强规范管理,推动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互促共进。感谢您对经济果林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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