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确:村民违法建住宅,乡镇负责查处

发布时间: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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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河南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巡查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加强宅基地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也就是说,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住宅的,由乡镇承担巡查、报告、日常监管、立案查处职责;村级组织承担巡查、制止、报告职责。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但这条法律规定由于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条款中所指“土地”理解产生争议,长期难以落地执行,一些地方将该条款执法权下放乡镇。(推荐阅读:各地法院判例,自然资源部门对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能否立案查处?)对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河南将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具体职责分工如下:0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村民自建住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0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定期公布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乡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提出村民自建房风貌引导方案。0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0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负责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05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负责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0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另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到底是编制详细规划还是村庄规划,直接影响如何办理规划许可,也直接决定执法主体。(推荐阅读: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也就是说,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如果编制的是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由乡镇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履行查处职责;如果编制的是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查处职责。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此次河南明确提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近期暂未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并与城镇整体布局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在总体规划中明确范围,编制村庄规划。但目前各地规定不一。

比如,2024年9月,全国首部出台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村庄部分区域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将村庄整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比如,2024年9月19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4〕76号)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城镇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4月8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25〕3号)对此问题未明确表述,可理解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以编详细规划,也可编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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