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民房宅基地新添法理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5-07

浏览次数:

曾于2024年6月2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即今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包括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该法是继《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乡村振兴促进法》之后,为民房宅基地又新添了法理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涉及民房宅基地的条款包括: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民房宅基地新添法理依据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民房宅基地新添法理依据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第三十条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第三十七条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现行《宪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明确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2020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明确了我国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标准、审批机构、管理部门及退出原则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至三百六十五条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取得、行使、灭失及登记等作了规定。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了农民的进城与回归乡村的自由,维护农村的基本权益。2025年2月23日,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和“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2025年2月24日,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承诺今年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相信有关民房宅基地的法理依据越来越清晰,尤其是关于宅基地的退出与盘活等现实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的法理支撑。


转载自:自然资源讲堂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