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年来应邀在山西、广西、山东、西藏和青海等地参与协助解决多个采矿项目的用地问题,多因为政策障碍或者是地方政府不敢担当,造成矿地不一体,引发违法采矿、违法用地,被勒令停业整顿、甚至关闭。当然,矿业老板的无知无畏与侥幸也是引发矿业用地冲突增多的原因之一。很多投资矿业的老板,以为从政府手里以公开方式拿到采矿权,就可以开采赚钱了,也有的认为,我是以法拍方式或者以股权转让方式拿到的采矿权,一定是干净的,手续完善的。事实并非如此,我国矿业相关的用地政策一直存在系统性缺陷,地下的矿权与地面的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两张皮,两套管理体系。2025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新矿法对矿业用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也有系统性突破创新。比如新矿法要求将矿业用地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矿业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以及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等,为矿与地的同步解决及矿地一体提供了法理依据。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解释》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同时废止。《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规定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规定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等等。最值得关注的是,《解释》特别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明确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同时促推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落实。《解释》还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解释》对于矿权人有权退矿和有偿退矿的规定,引发了业界深层思考:1.地方政府不要急于卖矿,也不能为了最求政绩而随意画保护红线,要从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等多方平衡综合考虑、整体谋划,没有远虑,必有近忧;2.矿业投资人也要系统思维、整体思维,对于矿与地不一体出让的,要慎重投资,尤其是只有矿权,政府还没有考虑用地问题的,要深入调研,事先做好拿地论证,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基本草原,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等,自己的事要自己做主,要掌握主动权;3.在新矿法指引下,矿与地的自然资源组合供应模式将受到青睐和推崇,比如自然微论坛公众号近期发表的《拿矿就开工,“矿等地”如何逆袭“地等矿”》提出的构想:建立“标准矿”机制,优化“矿权+土地”组合供应,借鉴全国已推广的工业标准地、浙江提出的农业标准地和林业标准地、广东提出的标准海等。笔者在《多地探索自然资源组合供应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两层皮现象有望缓解》的原创文章中也分享了多地实操案例及矿地组合供应实现矿地一体、助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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