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新增特定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防控有关工作等职责内容

发布时间: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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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低空经济观察」获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公安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说明指出,现行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30年来,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推动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和人民警察担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新的复杂深刻变化,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人民警察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有必要予以全面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稿共103条,分为总则、职责和职权、组织管理、警务和职业保障、教育训练、执法监督、纪律和惩戒、附则8章。草案稿完善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职权规定,其中包括维持特定空域的安全秩序,指导民用航空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防控有关工作,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行为,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铁路治安保卫和铁路专运、特运的安全警卫工作,港航治安保卫工作。「低空经济观察」将起草说明分享如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查看修订草案稿全文。■ 修订的必要性现行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30年来,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推动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和人民警察担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新的复杂深刻变化,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人民警察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有必要予以全面修改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这些重大原则方针,需要上升为法律,固化为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修订人民警察法的意见建议。公安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公安部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新增特定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防控有关工作等职责内容

■ 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稿共103条,分为总则、职责和职权、组织管理、警务和职业保障、教育训练、执法监督、纪律和惩戒、附则8章。(一)关于第一章(总则)。优化完善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和接受监督等条文表述,增加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人民警察保障制度、中国人民警察节等原则性规定。根据人民警察队伍变化实际,从人民警察范围中删去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增加司法行政机关的戒毒人民警察。(二)关于第二章(职责和职权)。完善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职权规定,同时增加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责职权内容。优化了交通和现场管制、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采取刑事措施等现有规定,增加了服务人民、报警服务平台、警力调动使用、职权行使适度原则等内容。(三)关于第三章(组织管理)。增加了警力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确立了政治工作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警务管理体制,完善了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录用的情形,增加了调任转任、任职回避规定,确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了内务建设、职业道德、荣誉制度等内容。(四)关于第四章(警务和职业保障)。完善了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个人组织协助执行职务、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理、警用标志装备管理等规定,增加了防止干预执法、保持身份权等内容,明确了警务标准化建设、警务科技信息化建设、人才建设的规定,增加了工时和休假制度、职业尊严保护、职业安全保障等规定。(五)关于第五章(教育训练)。明确了教育训练目标、地位、责任、教育训练结果应用等规定,增加了人民警察院校职能定位、建设保障和管理体制、教官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民警察院校招生应当与人民警察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等规定。(六)关于第六章(执法监督)。完善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回避制度、上级监督、督察制度相关表述,增加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资格和执法责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内容,明确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七)关于第七章(纪律和惩戒)。明确了应承担纪律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终身追究责任或者问责的规定,完善了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规定,增加了人民警察机关责任和对未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行使职权相关人员的惩戒等规定。(八)关于第八章(附则)。确立了人民警察警旗、警徽、警歌等人民警察标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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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划定飞行红线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行为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进入全新阶段,为公共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火墙”。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根据无人机实名登记相关规定,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必须完成实名登记。飞手需登录民航局UOM系统,完成无人机信息填报,打印实名登记二维码并粘贴于机身显眼位置。【有关条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黑飞”的定义及常见情形】黑飞是指未经航空、治安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合法身份或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无人机等飞行器飞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可能威胁航空安全。●无照飞行。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未向民用航空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而进行飞行。●未实名登记即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违规操控主体飞行。例如夜间飞行未开启灯光、超视距飞行未掌握周边空域动态等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管制空域擅自飞行。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明确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2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共16章262条,本次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充实完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支持民航制造业、运输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制度措施,对于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增加“发展促进”专章,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点击可查看全文)「低空经济观察」获悉,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二是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整合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将现行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项行政许可合并为统一的运营许可证;明确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三是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作了规定。四是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发展促进”专章中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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